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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发布时间:2025-0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下 :

 

1.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 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5. 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 社会经济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 妇女保护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9.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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